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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自带酒水是企业合理合法的市场行为吗?(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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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董 发表于 2005-7-15 10:34: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谢绝自带酒水是企业合理合法的市场行为  近日,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又引起人们的争论,有的人认为是霸王条款,乌鲁木齐市工商局甚至要对谢绝自带酒水的企业进行处罚,其实———不平等待遇让河南酒店业很受伤。

  (一)谢绝自带酒水符合国家法律

企业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类似的案例中已做出公正的判决。据中国青年报2004年10月10日《中消协称影院禁止外带饮料并不属于霸王条款》的消息中称:2003年12月21日,消费者李某在华星国际影城花112元买了两张电影票。进场时,检票人员拦住他,认为他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拒绝他自带饮料入场。李某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起诉要求华星国际影城赔偿其购票款和交通费共计145元,并向其赔礼道歉,撤销“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店堂告示。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一个商业服务者享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行业惯例而制定经营规则与管理秩序的权利,只要该规则与秩序不违反法律。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说:如果影院事先告之,那么禁止外带饮料就不属于霸王条款。

  此问题为什么现在又引起争议?主要是有些人对消费者的权利产生误解。什么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一是作为民事主体,与经营者通过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权利。自带酒水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是一种缺乏统一规范的无序现象。它既不是法定的权利,也不是消费者与饭店经营者协商成立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伟律师认为:消费者与饭店之间的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任何一方都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客人需不需要酒水,需要何种酒水、食品和服务由客人选择和决定,饭店不能强迫客人购买某种酒水、食品或接受某项服务;同样,饭店提供何种酒水、食品及何种服务,则由饭店决定,客人不能强迫饭店提供饭店明示的经营范围以外的酒水、食品和服务方式。显然,如果饭店强迫消费者必须购买其提供的某种酒水、食品或某项服务,饭店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就属于强卖的强制性交易行为。反之,如果,消费者强迫饭店接受其自带酒水在餐厅饮用的要求,则是消费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了饭店,侵犯了饭店的自主经营权。我国饭店业是充分竞争性行业,而非垄断性行业,消费者选择余地很大,你完全可以选择一家接受自带酒水的饭店用餐,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决定饭店必须提供自带酒水服务的权利,否则,就是强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说:消费权与经营权是对等的,不是无限的。消费者的权益是一种特定的权益,它是在特定场所发生的,而不是抽象的在任何场所公民都可以享有的权益。如果不考虑经营场所,任何地方我都有权利饮酒,这不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是公民的权利。当你作为消费者享有消费权利的时候,你首先要尊重经营者的经营权,不能只想到我的消费权。一个是你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消费,你不能消费法律不允许消费的东西。同时,双方发生消费关系时,应该根据双方的消费合同,因为饭店用餐是重复消费,所以一般没有书面的格式合同,而是约定俗成的口头合同,消费者的消费权利被保障是以尊重经营者的经营权为前提。

  而不是说,到什么地方都可以自带酒水不受限制。

  有人认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违反了《合同法》中“自制合同不得对消费者有不利规定的义务”之规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不是自制合同,而是一种“要约”,即饭店向有意消费的消费者提出一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也就是说双方没有达成约定,形不成消费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在饭店有言在先的情况下自愿在此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同意不自带酒水,形成了双方的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要约”只是一个等待回应的条件,并无欺诈和强迫消费情形,其行为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谈不上约束消费者了。

  谢绝自带酒水也是为了保证公众的利益和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是经营者的义务。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会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餐饮卫生及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减少经营风险,这必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饭店发生餐饮事故,也有利于分清责任。

  (二)谢绝自带酒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中国经济联合会市场分析员王宁先生指出:经济学将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区别于公共产品的最显著特征是排除性和竞争性。饭店的装饰、空调、音响等公共环境建设对社会而言私人产品的特性占主导地位,但对到饭店就餐的客人而言,其公共产品特性占主导地位。与社会性的公共产品一样,饭店的准公共产品投资也是取之于受益公众回报于公众。不同的是,国家是通过税收完成公共产品投资,而饭店则把这部分开销加在饭菜酒水的综合收费当中。在通常情况下,客人在饭店时间越长,对准公共产品利益侵占越大;对饭店环境氛围需求越迫切(如需较大的环境亲友聚会或需高雅的环境烘托宴请氛围),享有这种准公共产品的福利值越高。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饭店的酒水价格会这么高,对酒水自带这么敏感。原因很简单,享用酒水通常都会占用吃饭时间。对此饭店会用较高的酒水价值合理的将这部分公共产品投资收回。总体上喝酒的人比不喝酒的人从饭店准公共产品上得到的福利更多。饭店将这部分该加收的钱加到酒水上是完全有理由的。客人自带酒水从经济学角度讲可以理解为谋求公共产品利益而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的偏好。自带酒水损害的不仅是饭店的需要收益来源,更是打破了千百年来国内外普遍遵守的经济法则。

  上海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主任王大悟强调:饭店有权选择客人。从当代服务业的客户管理理论来说,任何服务企业并不把所有顾客都视为上帝,面对激烈市场竞争,企业要有明确的市场细分,要有适合自己经营特点的客源群。饭店必须首先把市场定位搞好搞准,才可能在饭店之林中谋得生存立锥之地。也就是说,作为平等交易的主体双方,客人有权选择饭店,饭店同样有权选择客人。(许京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15 14:09: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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